据红星新闻,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近日披露一起典型案例,一名大妈在火车站逆行时被正常通行的旅客行李箱绊倒,送医治疗后不幸身亡,家属向行李箱主人索赔6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行李箱主人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2019年3月8日,王姨计划乘坐火车前往河北省石家庄市,儿子小王送她到火车站进站候车。当天中午12时22分23秒,两人走到火车站二楼进站口西侧人工检票口时,乘客小张手拉行李箱经过安检后也准备前往该检票口进站。12时22分27秒,王姨突然转身逆行,试图追随小王离开检票口,五步后即12时22分30秒时,碰到小张的行李箱后摔倒。
王姨摔倒休息2分钟后,由小王和工作人员扶走离开现场并自行乘坐火车前往石家庄。但上车后王姨出现头痛、头晕等严重不适症状,到达目的地后已意识不清。石家庄市急救中心接诊后将王姨送至医院救治,经两次转院治疗,王姨于3月24日因脑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死亡。
小王认为小张对王姨的摔倒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至少60%的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60余万元。小张则辩称,王姨摔倒虽与行李箱有关,但自己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法定作为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地点为火车站这一公众乘坐火车的铁路枢纽,王姨摔倒地点为进站检票口旁,正常情况下乘客通过检票后会乘坐火车,不会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因此,王姨及其子小王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时,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王姨转身行走5步后即碰到小张的行李箱,说明两人有一定距离,王姨逆行而出理应避让顺行旅客并观察周边情况,但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小王作为陪同王姨前往火车站的家属,对王姨也负有相应的照看义务。
关于小张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指出,小张作为正常顺行进入检票口的旅客,手拉的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且全程未离开其控制,在其身边合理范围内。王姨转身至碰到小张行李箱的时间不足4秒,小张作为正常行进的旅客,既无法预见王姨会突然转身逆行,也无法在短时间内作出判断并采取避让行为,此时行走安全注意义务应由突然转身逆行的王姨负责,不应强加于正常行进的小张。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认定小张对王姨摔倒不存在主观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提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行走时,尤其是像王姨这样逆行的行人,应尽到更高的合理注意义务,主动躲避正常通行人群,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损害,不应将高度注意义务强加于正常通行的旅客。同时,陪同老年人进入公共场所的成年家属,应给予老年人审慎有效的看护和关注,及时发现并规避风险,协助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保障人身安全。
原标题:大妈火车站逆行被行李箱绊倒后身亡,家属索赔60万被法院驳回
来源: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