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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折!厦门首批4000套保障房开售 外地户籍也能申请

日期:2023年03月14日 20:25 来源:观察者网 作者:佚名

 

(观察者网 文/张志峰 编辑/马媛媛)3月13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今年首批保障性商品房配售方案,共4000套,销售价格按照各项目房源市场评估价的45%确定。

本批次房源包括期房和现房,将在3月15日启动意向登记,4月7日组织公开摇号。

值得一提的是,申请人员除了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符合条件的在厦稳定就业家庭(包括非本市户籍)也可以申请。

同时,在厦就业满5年本科单身群体申请年龄放宽至30周岁。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向观察者网表示,厦门作为首个将保障房申请条件对外地户籍开放的热点城市,对人才的吸引力是不错的,这可以视作近年来各地人才争夺战的结果。

李宇嘉预计,其他热点一二线城市为了人才争夺,大概率将会效仿此类操作,这是好事。但应当注意,提前对保障房的市场受欢迎程度进行一定地摸排。另外对于大批量保障房入市后,如何流转、增值收益如何分配等问题必须考虑周到。

需要警惕的是,在李宇嘉看来,当前楼市下行背景下,大批量保障房销售情况并不一定如想象中那么好,如深圳就遭遇过保障房遇冷的情况。假如短期内不能如期去化,对于承建单位将造成较大资金压力。

配售流程优化

相较于以往,本批次保障房优化了配售流程。

将过去“先审后选”模式,改为“先预选后审核”模式,通过“以房找人”方式,精准配售,提高选房分配率。

据观察者网了解,此前厦门市按照“先审后选”模式开展保障性商品房批次配售,按推出房源数的1.2倍确定批次受理家庭户数。

但通过公开摇号确定纳入受理范围的意向登记家庭,可能因为可选房源不能满足预期放弃选房,而经摇号排序大于房源数1.2倍的刚需申请家庭,却无法参与选房。

经过此次调整,本批次将先按房源数1∶1.2的比例确定第一阶段预选房范围,即公开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1-4800号的申请家庭参加第一阶段预选房。

若本批次房源在第一阶段预选房全部选完,本批次预选房工作结束。

若第一阶段预选房工作结束后,仍有剩余可选房源,将在本批次经公开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在4801号及之后的申请家庭中,确认有意愿参与剩余可选房源选房的申请家庭,并组织第二阶段预选房。

这意味着,排序大于房源数1.2倍的申请家庭,仍有机会参与选房。

公开资料显示,本批次房源4000套,安排在翔安区的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工程现房(二房型320套、三房型70套)、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林前综合体现房(二房型280套、三房型380套),同安区的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现房(二房型100套、三房型1430套),海沧区的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现房(二房型400套、三房型20套)、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工程期房(二房型300套、三房型700套)。

具体房源以《预选房手册》所附为准,二房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三房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

所提供的房屋室内普通装修标准具体包括:墙面、地面、天棚装饰到位;水电、照明到位;阳台、厨、卫自来水到位。

配售对象和申请条件

本批次申请对象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厦门市无住房家庭。

本市无住房家庭是指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意向登记之日至签订购房合同期间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自建住房(含已批未建宅基地)、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含租赁)、仅有使用权的住房(无法办理产权)、违章建筑住房及其他具有长期居住权、收益权或支配权的住房。

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2.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3.申请人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受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的人数以及年限的限制,但在申请前申请人需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社保)满60个月且申购时仍在保,发生中断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申请人单身需年满30周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房产转让行为”具体包括买卖、赠与、家庭析产、以房抵债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

4.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

5.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6.已购本市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含按照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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