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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1年后离婚 40万陪嫁被判为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徐某(女)与胡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2023年3月,二人举办婚礼,徐某母亲在婚礼现场手持公示牌,牌上写着:“陪嫁40万元及轿车一辆”。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徐某于2024年10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其母在婚礼上公示的40万元及轿车系对其个人的赠与,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胡某辩称,陪嫁财产系婚后取得,且未明确约定归属,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蒙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徐某母亲在婚礼现场公示的陪嫁财产是否属于徐某的个人财产。原告主张该行为系对徐某个人的赠与,并提交其母书面说明佐证。被告则认为赠与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公示牌未明确“仅赠与徐某”,应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明确约定仅归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徐某虽提供了婚礼现场照片视频,但牌子内容仅载明“陪嫁”而未明确排除胡某的共有权。徐某母亲出具的书面说明形成于诉讼期间,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其单方赠与意思,原告举证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综上,法院认定涉案40万元及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财产原则上属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明示“只归一方”。原告母亲在婚礼现场的公示行为,虽以“陪嫁”名义作出,但未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示赠与女儿个人,公开场合的单纯公示不构成法律上的“排除性意思表示”。法院据此认定财产归属,严守了“婚后共有为原则,个人为例外”的法定财产制框架。

1. 举证责任分配

主张赠与财产为个人财产的一方,需举证证明赠与发生时存在“仅归一方”的明确约定(如书面协议、公示内容、资金单独账户等)。仅凭婚礼公示或亲属单方说明,不足以对抗法律推定。

2. “陪嫁”性质的法律界定

根据民间习俗,“陪嫁”通常视为女方家庭对子女的资助,但法律上仍需结合赠与时间、明示意思及财产归属证据综合认定:

婚前赠与:若陪嫁于登记结婚前交付且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婚后赠与:除非赠与人明确表示仅归一方,否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提示:婚姻财产争议中,当事人应注重书面协议或公示声明的明确性。例如,若婚礼公示牌注明“此赠品仅归徐某个人所有”,或赠与资金存入徐某婚前账户且未混同使用,则可强化个人财产属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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